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会计学专业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现代信息科技发展背景下的人才需求,落实“新文科”教育教学理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人才,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面向南京财经大学即将进入二年级的学生选拔开办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简称“智慧会计班”。为规范“智慧会计班”的管理,突显专业特色,保证高质量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是:会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及行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适应“大智移云物区”科技创新为立足点,通过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实现人才培养重心由财务会计向智慧会计转型,培养立足全国,辐射世界,具备诚信意识、专业操守、持续学习和创新研究能力,能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服务于大型企业集团和行政事业单位高级财务岗位的创新型高素质会计人才。
第二章 选拔方式
第三条 会计学专业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面向全校即将进入二年级的本科学生实施选拔。具体包括:会计学院分流方向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其他学院转专业意向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报名学生大一学习无不及格课程,且必须学习了《高等数学(上、下)》《微积分(上、下)》《数学分析(1、2)》中的任意一门课程。
会计学国际课程实验班、会计学ACCA国际创新人才实验班的学生、其他学院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不能报考。
选拔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和“双随机”的面试方法,进行公开选拔。按照大一学年数学课成绩以及面试分数计算综合分数。面试满分100分。综合分数计算比例如下:
综合分=第一学期的高等数学(上)、微积分(上)或数学分析1/满分×100×0.35+第二学期的高等数学(下)、微积分(下)或数学分析2/满分×100×0.35+面试成绩×0.3。
根据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按人数限额编入智慧会计班。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入选的学生加入新班级学习。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五条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单独制定培养方案,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各一名,日常管理归属会计学院。学生修完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规定的课程,满足教育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可获得会计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通过四年的学习,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强烈的民族精神、深厚的人文底蕴、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基础,具备大数据的获取和分析能力,并能够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为大企业集团进行会计、财务、审计以及管理决策。
第七条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探索实行双导师制。双导师是指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导师和在实务界的实践导师。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学生在加入新班级后可以在会计学院符合条件的教师中选择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每位校内导师指导的实验班同学不得超过两位。实验班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则上以大样本实证论文或智慧会计为主。从二年级开始,每学年原则上需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学年论文,包括文献综述。
第八条 鼓励部分课程实施研究性教学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研究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部分研究性学习课程可以将课程论文等纳入平时成绩考核。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的培养采取“第一课堂的理论学习+第二课堂的实务讲座、学生活动+寒暑期的实践学习”三部分构成。
原则上,校内指导教师为实验班同学在校期间做一次学术报告,讲授会计、管理或信息技术领域的理论前沿。学院会邀请实务界专家为实验班同学开设会计实务前沿讲座,拓展视野,发现研究问题。鼓励班级同学在不影响校内学习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假期时间,积极参与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实习,了解企业会计实务,应用智慧会计的理论和工具。
第九条 校内导师资格条件包括:第一,自愿并且有精力指导实验班同学;第二,能够指导实验班同学大样本实证研究或与智慧会计相关的研究。校外指导教师一般应为知名的大(金融)企业、大型中介机构以及高级别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实务专家。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学院组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小组,由会计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学院副书记、会计系正副主任和学院教务秘书任组员。学院组织成立智慧会计课程组,由会计系主任担任课程组组长,由信息技术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组员。
第十一条 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培养方案制定和修改、教学计划实施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教学行政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等工作。智慧会计课程组负责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的课程开发及研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学智慧会计创新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退出机制。若在大二学习期间,学生不适应该方向班的学习要求,在大二学年末,经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回会计学普通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会计学院
2023年4月20日